創業基金 初創資助: 專利申請資助計劃 | 香港青年創業軍 HK Youth Entrepreneur Warrior

創業基金: 專利申請資助計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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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基金類別: 政府/機構資助 (創意 或 IT 資訊科技創業類型)

這是一項由創新科技署推行的資助計劃,而執行機構則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,協助本地公司和個人/青年創業家為其發明作專 利申請。此計劃意在鼓勵並支持本地公司及發明者保護其珍貴智慧成果 ,並把成果轉化為其資產 。 於2018年施政報告中,特區政府決定成立知創空間,協助創新意念變工業產品。

 

何 謂 「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」 ?

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( 本 計 劃 ) 是 一 項 由 創 新 科 技 署 推 行 的 撥 款 計 劃 , 而 本 計 劃 的 執 行 機 構 為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( 生 產 力 局 ) 。 本 計 劃 以 撥 款 形 式 , 協 助 本 地 公 司 和 個 人 為 其 發 明 作 專 利 申 請 。


計 劃 的 目 的 何 在 ?

本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本 地 公 司 及 發 明 者 藉 申 請 專 利 以 保 障 其 智 慧 成 果 , 並 把 成 果 轉 化 為 其 資 產 。


誰 合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?

以 往 從 未 在 任 何 國 家 或 地 區 擁 有 任 何 專 利 的 本 地 註 冊 公 司 、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准 予 逗 留 本 港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。

如 屬 個 人 申 請 人 ,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發 明 的 唯 一 發 明 人 或 其 中 一 名 共 同 發 明 人 。

如 屬 申 請 公 司 , 則 該 發 明 的 每 一 名 發 明 人 均 必 須 為 與 申 請 公 司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人 士 , 例 如 東 主 、 股 東 、 董 事 或 職 員 。 由 於 本 計 劃 旨 在 資 助 首 次 申 請 專 利 的 公 司 或 人 士 , 因 此 如 申 請 公 司 的 關 聯 公 司 ( 即 ( 1 ) 任 何 一 名 大 股 東 ( 指 持 有 50% 或 以 上 股 權 的 股 東 ) 與 申 請 公 司 的 大 股 東 為 同 一 人 的 公 司 ; 或 ( 2 ) 沒 有 大 股 東 但 其 股 東 與 申 請 公 司 股 東 完 全 相 同 的 公 司 ) 曾 獲 本 計 劃 資 助 , 則 有 關 申 請 將 不 獲 資 助 。


哪 類 申 請 項 目 可 獲 得 資 助 ?

申 請 者 可 就 所 有 具 備 科 技 元 素 及 能 作 工 業 應 用 的 功 能 性 專 利 品 和 發 明 申 請 資 助 。 不 過 , 外 觀 設 計 則 不 會 獲 得 資 助 。 申 請 項 目 會 先 交 由 執 行 機 構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, 藉 以 肯 定 其 專 利 申 請 有 一 定 的 成 功 機 會 。


誰 可 擁 有 專 利 權 ?

在 本 計 劃 資 助 下 取 得 的 專 利 權 全 屬 有 關 個 人 申 請 人 / 申 請 公 司 所 有 。


計 劃 會 以 什 麼 方 式 提 供 資 助 ?

每 項 獲 批 申 請 的 最 高 資 助 額 可 達 港 幣 25 萬 元 , 或 專 利 申 請 直 接 費 用 (包 括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費 用) 及 由 生 產 力 局 收 取 的 行 政 費 用 (約 相 等 於 專 利 申 請 直 接 費 用 的 20%) 總 額 的 90% , 以 金 額 較 低 者 為 準 。 因 資 助 金 額 亦 須 用 於 支 付 生 產 力 局 收 取 的 行 政 費 用 , 所 以 在 最 高 為 港 幣 25 萬 元 的 資 助 金 額 中 , 用 以 支 付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及 有 關 申 請 專 利 的 其 他 直 接 費 用 的 資 助 額 最 高 約 為 港 幣 20 萬 元 。

資 助 款 項 只 會 發 放 給 負 責 處 理 專 利 申 請 的 執 行 機 構 , 並 只 可 用 以 支 付 上 述 的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費 用 及 行 政 費 用 , 以 及 有 關 專 利 申 請 所 需 的 其 他 直 接 費 用 , 例 如 律 師 費 、 顧 問 費 和 提 交 專 利 申 請 涉 及 的 費 用 等 。 其 他 費 用 ( 包 括 申 請 獲 批 日 期 前 產 生 的 任 何 開 支 以 及 已 獲 頒 專 利 的 續 期 費 ) 將 不 獲 資 助 。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於 申 請 獲 批 當 日 起 計 三 年 內 有 效 , 而 資 助 金 額 不 能 轉 讓 。 資 助 金 額 未 必 足 以 支 付 專 利 申 請 的 一 切 開 支 , 而 個 人 申 請 人 / 申 請 公 司 必 須 承 擔 餘 額 。


如 何 處 理 申 請 ?

申 請 將 交 由 執 行 機 構 以 機 密 方 式 處 理 。 申 請 者 必 須 向 執 行 機 構 提 供 其 意 念 或 發 明 的 詳 細 資 料 , 然 後 執 行 機 構 便 會 為 申 請 項 目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。 創 新 科 技 署 會 根 據 執 行 機 構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的 結 果 , 決 定 應 否 向 申 請 批 出 資 助 。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決 定 屬 最 終 決 定 。

 

電 話 : (852)2788 5958
傳 真 : (852)2788 6045
網 址 : http://www.ipsc.org.hk

 

 

(以上資料來源自:  https://www.itc.gov.hk/ch/funding/pag.htm )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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